新郑讼

【原文】
 
长山石进士宗玉,为新郑令。适有远客张某,经商于外,因病思归,不能骑步,赁手车一辆,携赀五千,两夫挽载以行。至新郑,两夫往市饮食,张守赀独卧车中。有某甲过,睨之,见旁无人,夺赀去。张不能御,力疾起,遥尾缀之,入一村中。又从之,入一门内,张不敢入,但自短垣窥觇之。甲释所负,回首见窥者,怒执为贼,缚见石公,因言情状。问张,备述其冤。公以无质实,叱去之。二人下,皆以官无皂白,公置若不闻。颇忆甲久有逋赋,遣役严追之。逾日,即以银三两投纳。石公问金所自来,甲云:“质衣鬻物。”皆指名以实之。石公遣役令视纳税人,有与甲同村者否。适甲邻人在,唤入问之:“汝既为某甲近邻,金所从来,尔当知之。”邻曰:“不知。”公曰:“邻家不知,其来暧昧。”甲惧,顾邻曰:“我质某物、鬻某器,汝岂不知?”邻急曰:“然,固有之矣。”公怒曰:“尔必与甲同盗,非刑询不可!”命取梏械。邻人惧曰:“吾以邻故,不敢招怨,今刑及己身,何讳乎?彼实劫张某钱所市也。”遂释之。时张以丧赀未归,乃责甲押偿之。此亦见石之能实心为政也。
 
异史氏曰:石公为诸生时,恂恂雅饬,意其入翰苑则优,簿书则诎。乃一行作吏,神君之名,噪于河朔。谁谓文章无经济哉!故志之以风有位者。
 
【翻译】
 
长山的石宗玉进士,担任过新郑县令。当时,有一位从远方来的客商张某,在外经商多年,因为生病想回家,不能骑马,便租了一辆手推车,随身带了五千两银子,两个车夫拉着推着车就上了路。走到新郑时,两个车夫去买吃的,张某守着钱,一个人躺在车里。有个某甲从旁边经过,偷眼看见了钱,一看旁边没有人,便抢走了钱袋。张某无力抵抗,竭力爬起来,远远地跟在某甲的后面,来到一个村子里。张某从后面看见某甲进了一个院子,张某不敢直接闯进去,只是从短墙上往里面偷看。某甲放下背上的钱袋,回头看见张某在偷看,便恼怒地抓住他,诬陷他是贼,把他绑了来见石县令,并且叙述了情况。石县令审问张某,张某详详细细地叙述自己的冤情。石县令认为这个案子查无实据,便将二人都骂了出去。二人出来时,都说这个县令不分青红皂白,石县令假装没有听见。他突然想起来某甲长期拖欠税赋,便派差役严加追讨。第二天,某甲便拿着三两银子来交税。石县令问钱是从哪里来的,某甲说:“是当衣服卖东西得来的。”并且一一报出名称来加以证实。石县令让衙役去查一查纳税人中有没有和某甲是同村的人。某甲的邻居恰好在,石县令就把他叫上堂,问道:“你既然是某甲的近邻,他的银子从哪里来,你应该知道吧。”邻居说:“不知道。”石县令说:“连邻居家都不知道,这笔钱来得可是不明白。”某甲害怕了,看着邻居说:“我当衣服、卖东西的事情,你怎么会不知道呢?”邻居急忙说:“是,是有这么回事。”石县令大怒道:“你和某甲肯定是同伙,看来不动刑逼供你们是不说的了!”便命人取来刑具。邻居恐惧地说:“我因为邻居的缘故,怕说了实话,会招他怨恨,如今既是要对我动刑,我又有什么好隐瞒的呢?他用来交税的钱确实是他从张某那儿抢来的。”石县令听完,就把邻居放了。这时张某因为丢了钱还没有动身回家,石县令就责令某甲抵押财物赔给张某。由此可见,石县令确实能实心实意地处理事务。
 
异史氏说:石公还是秀才的时候,温恭典雅严谨,人们都说他进入翰林院是最好的,而去当地方官则不是他的强项。但是,石公一旦为官,就被人视为“神君”,他的名声在河北一带十分响亮。谁说有文学才华的人就不懂得经世济民呢!所以,把这段故事记录下来,来劝勉各位在职的官员。
 
【点评】
 
本篇与《太原狱》不仅篇名相对,在内容上也有共同之处,都是嫌疑人诬告对方,混淆视听,判案的官员巧妙地解决了难题。本篇的石宗玉破案的经过较之《太原狱》更加合法合理。张某有病,又是远客商人,当贼的可能性极小。某甲在金钱上的嫌疑显然比较大。但只是凭二人的口供攻讦显然无法断案,石宗玉想起“甲久有逋赋,遣役严追之”,显然是逼迫某甲自己出示证据的最佳借口和契机。
 
不过,“异史氏曰”由个别案件的侦破得出普遍的结论,即“谁谓文章无经济哉”却犯有逻辑上的错误。“文章”在这里并非泛指,而具有专门指向,即八股文,由此议论,我们也可以窥见蒲松龄对于科举制度的态度。
元芳,你怎么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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